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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观看心得体会7篇

我们在写心得体会的时候是可以让自己的语言能力提升的,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人际关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经验,能够给读者带来启示和帮助,以下是会写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庭审观看心得体会7篇,供大家参考。

庭审观看心得体会7篇

庭审观看心得体会篇1

电影讲述的是一位用两斤面粉起家成为了著名的企业家母亲的故事,物质条件的提高并没有改变他的那一颗爱心:她爱慈善事业,更加爱她的儿子。孩子小时侯很懂事,但是,长大以后却因为家庭条件的改善,而成为了游手好闲,花钱月下的“公子哥”。母亲决心让社会去教育,锻炼自己的孩子。刚步入社会,孩子有着种种责备,不解和困惑。可是,逐渐地,生活的艰辛和自我的成熟,成长,最终,才使他突然发觉,母亲的良苦用心。但,遗憾的是,他的母亲在此时却去世了。

看完这部电影后,我才知道什么叫母爱。我不禁想到了我的母亲。我在小的时候,自己也经常犯错误,为此,我的母亲也经常教训我,以前在她教训我的时候,心里总是不舒服,总觉得她很坏,为一点小事责备我,可我现在才知道,她那样做,正是为我好,他是为了不让我再犯同样的错误,可我还常在背地里,骂她坏,我真不该啊!

以前,我常常向妈妈,要零花钱用,得手了就到处乱花,有些东西家里明明有,却还要重新再买一个,每次用完以后才会想到,这些钱都是父母辛辛苦苦睁来的血汗钱啊!

世间的爱有许多种,如父爱、仁爱、关爱,但是最让人动情的,当属那无私的母爱。

电影《母亲快乐》感人肺腑:一位母亲放弃了成为明星的绝佳机会,一心一意为丈夫服务。可自己怀孕之后却被那黑心的丈夫无情抛弃。她绝望之余,出于对生命的尊重,一方面为了摆脱世俗的歧视,一方面为了寻求内心世界的清净,孤身一人躲进人烟稀少的偏僻山村,生下了孩子。在大出血身体极度虚弱的情况下,这位母亲为了治好孩子的病仍坚持上山采药,摔断了双腿。

还没看完电影,我情不自禁的流下了感动的泪水,这份感动不只是因为影片中有着感人的场面,人物的对话,更因为整个故事中所蕴涵的母亲那种无私、崇高的爱。罗马尼亚著名理论家、政治家理查得。拉尔森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母爱,是一种崇高的爱,是所有爱中给予我帮助最大的一种爱。”这足以佐证母爱是多么的伟大,多么的无私。

其实,比母爱更无私的是母亲,正是她们给予了我们母爱,所以每一个无私的母亲都应该受到世人的赞美和夸奖。的确,母爱和母亲无时无刻不在关怀着我们,树上那舞动的叶片是母亲在向你摇动的胳膊,天边那似火的朝霞是母亲向你微笑的红润脸旁,身上每一件衣服都有母爱的贴心呵护。

母爱是崇高的,是富有牺牲精神的!只有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都充满母爱,那才更美好!让我们共同期待吧。

庭审观看心得体会篇2

在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跟随古老师以及叶老师来到佛山市中院旁听。在一个靓仔叔叔的引导下,我们步入了第一庭。相比之前的两次在校旁听(南海法院,肇庆法院),佛山市中院的审庭环境更为整洁,严肃。这营造了很好的庭审氛围。坐在里面,连呼吸都不自觉地小心翼翼起来。

在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审判长(听说是很厉害的一名法官,审判过佛山灭门案)宣布庭审开始。旁听的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详细确切来说,应该是一起共同故意伤害案件。由于被告陈兵在案发之后逃到自己的老家四川,所以并没有与其他的被告人(苏绍川,匡大记,匡大操,皆已判刑)一起合并审判(在庭审结束后问了法官才了解的详情,刚开始一直在困惑为何陈兵会与其他的被告分开审判)。在法庭调查环节,检察院派出的女检察员(每次旁听的检查员皆为女性,且给我的感觉都很有威严,说话掷地有声,句句清晰地扣人心弦,说话速度稍快,给人干净利落的好感。因此每次旁听回来,都有立志做检察员的冲动)宣读起诉书之后,陈兵在谁把西瓜刀带到案发现场以及自己有没有用西瓜刀砍被害人这两个焦点上与检察员之间有一段对话。检察员在询问西瓜刀是否陈兵带去时,陈兵回答说是他们驾摩托车到达案发现场时,匡大操抽出了西瓜刀交给自己的,而自己并没有使用西瓜刀对被害人王凤舞实施伤害行为。而在被告的辩护人询问被告时,辩护律师直接问了被告:“你是否有拿着西瓜刀对被害人进行追赶?”我认为该辩护律师问的问题有点欠缺询问技巧,该问题并不利于其当事人即被告。这也给最后检察员认为被告的认罪态度并非良好埋下了证据。而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环节中,检查员与被告之间的博弈展开了。许多同伙的供词以及证人的证词都共同指出了被告陈兵把西瓜刀带到案发现场并用西瓜刀在被害人背部连砍两刀。而被告陈兵对自身并没有带西瓜刀以及没有用西瓜刀在被害人背部连砍两刀并无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仅凭自己口述并不能使审判人员信服。在最后陈兵也说出了一句话:其实故意伤害罪判刑。“我不知道要怎么让他们(证人)说出真话来证明他们(同伙)在说谎。”如果真的如陈兵所说,西瓜刀并不是自己带的,人也不是自己砍的,但却没办法找到证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在押人员取证是否没有提供合法合理有效的渠道?由于目前没有开《证据法》课程,所以对该方面也不敢妄下定论。但据我看的侦探电影,侦探小说的内容,被告的辩护律师是有为其当事人查事实,收集证据的权利与资格的。而在此案件中,被告的辩护律师并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甚至没有说出有力的话语来使审判人员信服。我认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律师并没有做出应有的作用。但是后来听了古老师的解释,原来在我国很少有律师愿意为当事人调查取证,一来是怕麻烦,而最重要的是弄不好很可能被牵扯进案件。听了古老师的解释之后,很是沉重, 为了当事人,而更多的是对律师这一行业的恐慌及困惑。

在刑事审判的最后陈词阶段,检查员提出了以故意伤害罪来定被告陈兵的罪。而被告的辩护律师也不否认该定罪,但请求法官给予陈兵轻判,理由之一是陈兵认罪态度良好。对于该点,本人并非赞成。第一,从陈兵在案发之后逃回老家四川该行为可以看出,陈兵存在着逃逸的行为;第二,陈兵对自己在案发过程中的地位及其作用并没有认罪,即没有承认西瓜刀为自己所携带且被害人的要害伤为自己所致,并且也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那他就必须承担证据责任。在该点也可以看出陈兵虽承认自己犯故意伤害罪,但并没有全部认罪,且在主要方面没有认罪,所以本人并不认为陈兵认罪态度良好。在被告人陈兵最后向被害人亲属(被害人妻子)道歉时,被害人妻子激愤地回了一句:“对不起就够了吗?”霎时间很是伤感。一件小事引发的血案,致使几名年轻人断送了青春,更无辜的是被害人的妻子、父母、甚至小孩,在失去亲人,至爱的同时,更要坚强地面对以后生活的困难。书上说: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而刑法更是最后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像是对被害人亲属的安慰,给予心理平衡。站在被告人的角度看,自身也是一个悲剧。旁听席上被告的亲属数十个人,个个外表憨厚,衣衫简朴,却浑身透露出无知的气息,对这次旁听抱着甚是轻松的态度。如果他们能对法有更多的了解,对生命有更多的尊重,或许就不会出现举刀砍人的悲剧。法盲,一个多普遍的词儿,或许是犯罪现象的根源之一。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及敬畏,导致了多少年轻人走向不归路。普法普法,中国的路还很长。

在附带民事审判环节,焦点辩论似乎没有,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所提出的30多万元的赔偿金请求。但在法官问其在案发之前有无固定工作,固定收入时,被告明确表示没有。这意味着若判决被告负赔偿责任,被告也无能力支付赔偿金。赢了官司输了钱,判决容易执行难。这种现象在我国并不罕见。这急切需要国家政府出台一个有力有效的规定制度来挽救这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亲属。

这次旁听给了我很多启发及思考,对人性的思考,对生命的惋惜,对法盲的扼腕叹息……作为一名法学生,深刻感受到我国法治之路的艰辛。

庭审观看心得体会篇3

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法院庭审旁听。因为这次组织的人数较上次多,我如愿如偿地选上了。一直以来,我都以为法庭是个庄严得让人心跳加速的地方,难得有机会参加听审,更是激动不已。但审后,我的心绪却无比沉重,深感法律对我们日常生活是非常重要的。

犯罪嫌疑人分别是xxx和xxx(因为只是听,所以具体是哪个字不敢确定),文聪xxxx年出生于四川,没读过书,无业。余洪坤xxx年出生于贵州,小学毕业,无业。原告韦建文(同上)xxx年出生xxx柳州,也是小学毕业。xxx。xx。xxx,被告在某酒吧看到文聪的女朋友与原告在一起,一时心里的气咽不下,当晚即与余洪坤追打原告,余洪坤更是一刀将其砍成重伤。两人分别于次日被恩平市公安局提获。

像我们这些年轻人,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虽然两被告文化程度不高,但我们作为大学生,法律意识也高不到哪里去,平时意气用事的例子屡见不鲜,有时更是动手动脚的差点触犯法律了。我们现在已是成年人,更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用法律武装自己。

这次庭审有一个特别之外,就是双方均没请律师出庭,法院征求双方的某些意见时,双方都表示没意见。让我感觉有时难免自己的某些利益保护不了。比如审判长让原告宣读诉讼请示,原告却无从读起。而对于原告的赔偿要求,被告均表示没意见。所以我想,司法过程可不可以规定国家有义务向原告、被告双方请不起律师的委派一名律师。

我们学习法律,不仅要懂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更要用法律保护自己,必要时,还要用法律帮助其他受欺压的无辜人士。

庭审观看心得体会篇4

看完了近两个小时的电影――《母亲》,心里说不出的滋味。

年迈的母亲只有一个儿子,但是是一个智障孩子。在大家都觉得他孩子是命案元凶时,只有他一个人不相信,他觉得他儿子是不可能去杀人。她不停地为她儿子的案子奔波,被辱骂,躲衣柜,遭勒索,各种苦难都打不到她。她一心想要去破案,还儿子一个清白。后来,她儿子出来了,被另外两个傻子代替了,她自己也随后真的查出了真相,原来,真凶就是自己的儿子。杀人动机只有一个,被害人骂了他白痴。

本以为故事就此打止,不料,作为母亲的她,为了让儿子不再入狱,她杀死了知晓真相的善良乞丐。当孩子在案发现场把她的扎针盒捡回来给她后,她默默地流下了眼泪。因为她知道,儿子终有一天会想起,那天到底发生了什么,也终有一天会突然明白,自己的扎针盒为什么会出现在那里。最后她选择了离开,永久的离开这个世界。

这就是母爱,给不了最好的,就尽量给自己所能给予的所有,就算付出自己的生命。生活中的父母,何尝不是如此呢?一辈子辛劳,就为了儿女能够幸福,自己再苦再累都觉得值得。但是,天底下,有多少孩子,如同这个智障孩子一样,他们根本就不懂父母的爱,看不到他们的真心付出,有的只是无尽头的抱怨。

可是,抱怨父母的同时,你又是扮演什么角色呢?

庭审观看心得体会篇5

模拟法庭是我们了解和认知法律,体会法律威严,加深法学理论的重要方式,对我们学习和今后参加法律工作有巨大的帮助作用。通过参加这次模拟法庭,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神圣。使原有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运用,深化了对知识的理解。通过亲身体会法律的运行,使我对整个法律体系有了更加完整的把握,为今后的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我所担任的角色是刑事诉讼的公诉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公诉人的职能是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起控诉,监督刑事诉讼的实施,维护法律威严和社会的秩序,社会在担任检察官这一角色中,我深深体会了检察官的职位的神圣和法律的威严。了解了法律工作的严谨和辛苦,同时也找到自身的不足,这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是我今后学习中的宝贵财富,对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会产生巨大的指导作用。

首先,在前期准备工作时,我了解法律工作的严谨和辛苦。李庄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重大案件,涉及大量证据材料,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在案件的准备过程中,我们首先要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把庞杂的证据材料分类汇总,编写证人证词,完成公诉意见等工作。为了完成这些工作,我们牺牲了大量可与时间,进行了细致的讨论,以严谨的态度吧前期准备工作做好。

我深深地体会到法律工作的艰辛和严谨,每一个案件都需要面对大量复杂的事实,庞杂的法律关系,以及繁杂的证据材料。这都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才能更好的把握案件,找出解决思路,才能做好法律工作。同时,在准备过程中,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对带每一个细节,事无巨细,仔细思考,往往一个细节就能决定案件的成败,否则只能是功败垂成,遗憾自责。

其次,通过参加模拟法庭,使我法律知识得到了锻炼,实践能力得到了提高。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使我的法律综合能力锻炼和提高,诸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结合法律基础课的学习,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或组织侵犯时,运用所学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同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斗争。通过参加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活动,可以亲眼目睹或亲身经历法庭审判程序,使之对法庭审判程序的理解显性化、感性化,从而达到巩固所学知识,真正体悟法律的公平、公正、权威等精神内涵,为形成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通过这次模拟法庭我也清楚看到了自身的不足和问题,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是我在在以后的学习中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也是今后要努力完善的方向。首先加强法律理论知识完善法学理论体系。在模拟法庭中,我体会到了自己法学理论的不足和缺陷,对概念的模糊,缺乏法律的整体的理性思考,在以后的学习中要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培养理性思维能力,提高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要加强语言表达能力,提高逻辑思维的严密性,增强法庭上的辩论技巧,提高自身各方面的法律能力。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不仅将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进一步加深对课本上的知识理解,锻炼了语言运用能力、表达能力,使原本复杂抽象的课本内容变得生动有趣,使我们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体悟。提高了法律素养,对今后的学习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庭审观看心得体会篇6

当我们坐在明亮的教室里接受教育,跟老师学习想学的知识,拥有一个健全的身体,是否感觉到了这是一种幸运?也许,大家认为这是再平常不过了。但是,但是聪明的我们有没有想到,那些身体残疾的孩子,他们不能像我们这样过上正常的生活,不能上学,该是一件多么痛的事。《漂亮妈妈》这部影片,就说的是一个残疾孩子和他母亲的故事,故事中的男孩在这种艰苦的环境下与母亲相依为命,不屈不挠,让人动容。

郑大是一个聋儿,在围绕郑大的一群人当中,与其最为亲密的当然是他的妈妈了。作为一个残疾儿童的妈妈,她始终都充满着希望,一直相信自己的儿子与常人无异,一直坚持让儿子与平常的孩子一样上学而努力,一直亲身教授知识认识世界,并且相信世界是美丽的。作为郑大的妈妈,她放弃了作为以前班花的荣耀,放弃了优越的工作,只是想多多的陪在孩子身边。在她的眼中,儿子就是她的全部。儿子一点点的进步都足以让她欣慰好久,在这方面来看,郑大是幸福的,他有一个了不起且深爱着他的妈妈。

郑大虽然耳聋,但是戴上助听器后也能也能与人交流,在他的内心当中也渴望得到大家的认可,希望能和其他同龄孩子一样穿上红白相间的校服去上学,渴望追上平常孩子的步伐,去参加学校的活动。然而当他欣喜的穿着与其他孩子差不多一样的校服出现在大家面前时,他受到了怀疑鄙视跟嘲笑,或是冷漠。这一小的情景不是正好反映了我们现实的世界吗。面对那些身体有残缺的人,社会上的人们要么用一样的眼光去看他们在他们背后指指点点,要么当他们遇到困难时冷漠的呆在一旁生怕对方缠上自己,更有甚者去嘲笑,打骂他们。其实在他们的内心世界中,我所体验到的他们并不需要多少同情,他们需要的是咱们注视他们的目光与常人是无异的。

上学一直是郑大和他妈妈的愿望,然而学校却因为他听力不好的原因而拒绝接收这样一个孩子,好在他们两母子一直都是带有希望的人,也没有怨天尤人,而是一直努力想要达到学校的标准。面对这样一对努力着的母子学校的冷漠让人心寒,仅仅只是追求那一点点的升学率就要放弃充满希望的母子吗,郑大母子希望的不过是教室中那一方矮矮的课桌,然而学校无情的拒绝了他们,郑大的妈妈也想过把儿子送到特殊学校,但由于郑大的听力并不是很差也不能入读,并且特殊学校的资源是很有限的。这让郑大母子处在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在我看来我也会让像郑大这样的孩子进入平常的小学接受教育,这需要引起学校,以及我们的国家对这方面儿童的支持。

当然影片当中也不乏对郑大母子十分友好的人。其实我们看到,我们对残疾人的一点点关爱他们都会感到十分的开心。

庭审观看心得体会篇7

20**年10月15日 ,我们来到了南岸区人民法院,参加了由学院组织的认识实习。通过这一次对庭审亲身体验,我体会到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中的重要性,这将有利于我们今后对法学的学习。

一、案情简介

此次我们参与旁听的是一房二卖的民事案件,主要案情为:

原告方是一对普通的居民夫妇,被告方是一房地产开发商。双方于2006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预售协议,售价12万元。原告方签合同时预先交付了20%部分价款,房屋动工后又预交了20%的房款,前后两次共4万余元。2008年2月,原告方通过函件、特快专递等形式请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结果得知房屋已经售予他人。被告方称,房屋建成后,由于原告方没有及时来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多方通知无果后,于2007年7月将房屋售予他人,售价为18万元。原告方认为此举违反了合同义务,遂要求原告方交付房屋。经多次协调无果后,原告方将该房地产商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房屋已经经过合法的手续售予第三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遂上诉至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方履行合同,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二审判决后,原告方已无继续上诉的机会,故改变了诉讼请求,于2010年起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方17万余元的损失或提供给原告方相同面积,相似价款,同一地段的房屋。经过双方的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将本案的焦点认定为:

1.原告是否可以请求被告补偿其承担的二审诉讼费用;

2.2006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预售协议后,未及时签订正式协议书的规则问题,即房屋建好之后,被告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原告方的义务。经被告方的陈述,由于双方签署合同时,原告方没有留下详细的通讯地址,唯一的联系方式只有电话号码。但被告方称,多次拨打电话,原告方均无人应答,之后才选择在重庆晚报上登报进行公告,但是经过广告期间后,仍然不见原告方前来签订正式售房合同后,才按照预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将房屋售于他人。而原告方辩称,他们没有接到被告方任何形式的通知,也没有接到原告方的电话,被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经打过电话。至于登报公告,原告方没有必要也无义务时刻关注报纸上面的公告信息;

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7万余元的要求是否合理,原告方经过自行调查得知,目前以重庆市的房价,相同的房屋价格已经上涨到至少30万元,但原告方只是普通退休工人,无法支付如此高的房价,鉴于被告方一开始但现在一直拒绝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故本次原告方请求被告方赔偿被告方经济损失17.465万元和诉讼费用及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

4.原被告的关系是否属于内部职工或亲属。

二、庭审流程

在旁听庭审的过程中,我又一次对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学习。整个案件的具体审理流程如下:上午九点正式开庭,首先由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并核对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然后是法官入庭,全体起立。在法官的组织下,由原告代理人宣读诉讼请求,由被告进行陈述。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法官对双方所陈述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之后是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就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了认定和审查。在此阶段,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有:1.商品房预售合同书;2. 交款收据;3. 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4. 要求被告履行的函件的送达回执单。双方提交完各自证据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辩论的焦点是:被告方是否履行了应有的通知义务以及目前房屋价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和误工费用等其他费用的计算。在庭辩论结束后,由双反进行最后的陈述。原告方再次陈述了自己的要求,而被告方则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简单结束了他们的陈述。由于原告方不愿调解,故本案将休庭择日再审。

三、体会

关于案情本人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此案中均存在责任,特别是在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售房合同这个问题上。原告方首先在预售合同上没有留下足够多的能够确保联系到自己的联系方式,仅仅留下了电话号码,这是对自己的交易行为不负责任的体现,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在此之后,被告

方发现电话无法联系到原告,仅仅采用了普通广告的形式予以通知,并没有穷尽其他通知手段,显然不符合商业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除此而外,关于17万余元的经济赔偿的问题。我认为,原告方的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他在诉状中提到的经济赔偿的组成部分并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仅仅为自己估算,法院因不予以全部支持。

从这次庭审看来,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任何诉讼的核心任务,民事诉讼的证明是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用证据向法官说明和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其目的是满足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受人的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有限性及证据灭失后的无法恢复性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需要的满足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在当事人提供有限的或不完整的证据的前提下,由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做出裁决时,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对诉讼结果将产生关键性影响。当事人承担争议事实的证明责任 ,就意味着在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该证明责任以何种程度的确定性加以满足即证明标准,如何确定不仅影响着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关系着当事人诉讼平等的贯彻落实。

通过旁听此次庭审,我深刻的体会到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意义。这次的认识实习在为我今后的学习指明了方向的同时,也为我提供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思路,令我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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