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写优质的适合自己的工作报告是每个职场人都应该要掌握的一种技能,以严谨认真的态度所写的工作报告才是有意义的,以下是会写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妇女工作工作报告7篇,供大家参考。
妇女工作工作报告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目前妇女仍是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隐性失业、劳动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权益、健康权保障等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妇女的维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热点问题之一。从妇联平时接待的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来看,由于妇女经济地位独立性相对较差,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观念的影响,侵害或漠视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我市仍时有发生。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还有表现。近年来我市家庭暴力案件逐年提升,大多数妇女采取忍让态度,有的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甚至走上了以暴制暴的犯罪道路。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的不断调整,妇联维权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顺应社会的变革,提升妇女维权的水准,是妇联组织面临的一项新课题。近年来,通过对妇女维权工作的不断探索,找准了宏观维权和微观维权、妇联职能维权和社会维权的结合点,坚持以发展落实维权,以维权促进发展的工作理念,发挥社会维权优势,提高妇联维权的效能,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宁。但是,不难看出,妇女的合法权益时有侵害,妇女的合法利益时无保障,有待于有关部门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思考与解决。
本人在平时的工作中接触了大量的因各方面原因造成妇女权益损害的案件,从现在妇联的处理情况来看,效果不是十分明显,本着探讨和研究的角度,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妇女维权工作。
一、整合力量,积极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维权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靠妇联干部这个单一群体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从过去的工作实践中看,妇女权益的维护必须要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变单打为双打,不断壮大维权队伍,把妇女维权工作触角直接延伸到政府各职能部门,增强各部门领导的维权意识,密切部门之间的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妇女权益中的重大问题,积极促进维权手段法制化。要继续推荐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长期从事妇女工作、热心为妇女服务的同志担任人民陪审员,利用她们的合法身份,在参与庭审中引导当事人合理举证,为当事人代言,有效维护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成立由公、检、法、司以及群众团体等组成的维权联席会,共同为弱势妇女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既降低维权成本,又提高维权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健全妇女法律援助网络,妇女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特邀陪审员队伍建设,完善社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将妇女维权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
二、强化宣传,优化社会环境是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的重要手段
在各方面、各层次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积极开展家庭学法竞赛、女法官送法进社区、家庭助廉、不让毒品进我家、 争创零家庭暴力社区承诺签字等活动,增强居民知法、守法观念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内容,丰富宣传手段,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维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全面实践xxxx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时代意义,加强领导,做到机构健全、领导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能找准维权工作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及时解决维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大量侵权案件得到有效处理,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妇女工作工作报告篇2
20xx年是“xxx”规划的最后一年,在全国上下全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好形势下,我河口镇财政工作人员团结一心,认真落实省厅精细化管理要求,在主管局、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发挥了财政职能作用,努力提升乡镇财政的管理水平,做出了一定的成绩。在此,就近三年有关材料作如下汇报。
一、我镇及我所基本情况
河口镇位于湘潭县西大门,与市、县城区仅一水之隔,湘水、涓水 、涟水环绕而过,潭衡西线、老107 国道与潭花线纵横贯通,规划中的城市二环线贯穿我镇,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全镇面积 平方公里,辖 个村、1个居委会,农村人口 万,实有耕地 万亩 。
我财政所现有 名工作人员,男女各 ,其中党员 人,均为大专以上学历。20xx年完成财税收入 万,20xx年完成财税收入 万元,今年预计完成 万元。连续两年绩效考核,我所都被评为优秀单位。
二、工作实绩点滴
1、招商引资 广培财源
财源建设是财政增收的关键。 近几年来,我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按照“工业强镇、农业稳镇、改革兴镇”的发展思路,利用我镇地域优势,全镇上下齐心协力,扎实苦干,采取“经费、服务、协调”三包干模式,形成了以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生产为主的新型工业和以农业观光休闲为特色的现代农业并举的发展格局。
如xx年7月引进的重点投资项目湖南东方管桩有限公司,由闽商全额投资 万元兴建而成,每条工艺生产线年产各种规格型号的phc管桩 万延米,年产值预计过 亿元,年创税收近 万元,成为湖南省最大的phc管桩生产基地之一。公司员工 人,其中本地劳动力就业就有 人。
另外,我镇xx年10月起着手建设起以三联、太和村为核心区,山湖、中湾、白米为辐射区的河口现代农业示范园,现有湘莲、西瓜、野菜 、花卉苗木等特色农产品基地8千余亩 ,种类达15种之多。有引导 群众自发开办的休闲、垂钓、餐饮、住宿于一体的农家乐8家,生意红火。20xx年宏兴隆湘莲食品有限公司将 亩湘莲种植基地发展到 亩,并以商招商与上海客商合伙投资 亿元。
实际连续三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均在亿元以上。20xx年完成财税收入 元,近三年增幅分别达40%、48%和30%。以上项目的引进与基地的发展不单有力的促进了农业的增效,农民的增收,农村的发展,也为跨越式完成和可持续发展财税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更改变了农民脑中一些陈旧的观念,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增强了文化的底蕴,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烟柳画桥,风帘翠幕,十里荷花,嬉嬉钓叟莲娃”,每到夏季,经过河口,人们忍不住会停下车来,驻足流连,品尝着甘甜的西瓜,呼吸着脉脉的荷香,陶醉于这不是西湖胜似西湖的美景之中。
2、服务到位 惠及农民
近几年 ,国家惠农政策相继出台,支农资经增大,发放途径不断完善。为履行财政服务功能,便民亲民,我所将一楼原已出租的5个门面10间房屋全部收回,花费 万元装修一新,把财政核算办公室、财税征管办公室、惠农补贴办公室、家电汽摩补贴中心、新型农合兑付站等实行集中办公,这一举措得到了上级领导充分肯及社会广泛好评。不仅如此,在服务“三农”方面,我们还做了许多具体工作。
在新的政策出台之时 ,我们学习政策,争取领导重视,财政干部全力以赴,为“三农”做好服务。如在家电汽摩 下乡补贴工作方面,我们深入宣传,科学布点,加强销售网络监督,赢得农民群众一致好评。20xx年1月18号 ,省新增一项“家电下乡”补贴产品听证会在我镇顺利召开。
又如在新农合兑付服务项目上,我们严格执行政策,强化财务管理,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一站式服务,并且设立了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到目前为止服务对象投诉率为0,让广大参合农民群众真正得到了优质、高效、便捷、价廉的服务。
再如,惠农补贴工作方面,年初,我所采取财政人员到村分片包干形式,协助村完善责任田调整,落实好新的基数,在惠农资经存折发放上,坚持财政人员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确保补贴资经安全高效到户,维护了政策的严肃性,促进了农民种粮积极性,让农民真正感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
3、建设队伍 凝聚力量
事业兴衰关键在人。以胡所长为首的领导班子精诚团结,上下一盘棋,同唱一首歌,没有出现过各自为战独木难支的状况,干部职工之间展现的和谐、团结的气氛感染着每个到所的领导与同志。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财政工作的需要,我所一向注重政治、业务学习,狠抓干部职工的知识更新,动员、支持年轻干部参加公务员考试和县各公开选拔考试。(可补充具体人员情况)平时,注意“四种意识”“四种能力”的培养,即全局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调研能力、学习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拒腐防变能力。
为加强干部职工作风建设,我们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还先后制定了首问责任制、办事时限制、请假销假制、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和规定,加强自我约束,实行阳光操作。队伍业务政治素质的提高,增强了队伍凝聚力、战斗力,为财政工作顺利完成,更好地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财政目标任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另外,我们还开展了一些有益的文体活动,如篮球、乒乓球比赛等,因为人员少,干部职工以及家属齐上阵,在县组织的建党七十周年合唱比赛中,我们的节目荣获二等奖。以活动为载体,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团结拼搏的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几年来,我们的工作抓出了自己的特色,当然也没有忘记财政工作的常规职责,将财政业务管理工作和监督紧密结合,实现了收支并举监督并重。强化收支征管,搞好税收宣传,摸清税源家底,制定年度税收专项清查落实方案,加强同规划、国土、房管、企业等职能部门配合。
在支出方面按照精细化管理、乡财县管乡用要求,将镇各站办所财务全面纳入财政轮子集中核算,加强公务消费改革措施的落实到位,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减债消赤,在加强税收征管、增加体制结算的前提下,大力加大“两会清收”债权债务清缴工作,同时争取上级重视,将政策资经真正用于化解原有镇级债务(如普九债务化解)。由于加强了管理与监督,20xx年较上年就节约开支 万元。
回顾近几年来的工作,由于领导的关心重视,上级的支持,全所人员的齐心协力,我们在岗位上作出的一点成绩,尽了应尽的职责,但在工作运行中,我们发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财政结构、财源基础、财政信息、课题研究、财政周转经费回收、资经使用自主权等方面去补充)
成绩属于过去,明天又是新的启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会积极谋划,主动研究,从提高财政服务职能和管理方式入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务真务实,扎实工作,以回报上级的关爱、社会的关心、人民的信任,为我镇各项事业和谐发展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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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工作工作报告篇3
法治工商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实现法治工商目标的主体是每一个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法治工商建设的主体,“提升素质、提升水平、提升形象”是我们投身法治工商建设的关键。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已成为全党、全国上下的共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文明监管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应当成为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如何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树立法治观念,我认为必须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体系
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体系就是要求我们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开展至今,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有150多部,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800多件,几乎包括了整个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
一是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
二是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
三是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
四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
五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因此,我们要对日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调研,提出立法建议,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体系。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有了完备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体系只是法治工商的前提条件,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实实在在的按照工商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做到依法行政。法律是强制性规范,是每个公民必须严格遵守并依照执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最主要的职能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者和服务者,我们更是要依照工商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行使自己的职能,按照法律的要求依法行政,才能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环境。按照法律的规定,把住市场准入关,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和登记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管理前置审批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的指导,积极进行市场外指导、服务,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主体达到进入市场的条件。要把好市场退出关,坚决清查整顿非法经济组织、取缔“三无”等非法企业和无照经营户,对特定行业和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流通体制体制改革。坚决贯彻落实粮改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积极参与对棉花、化肥、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加强对农资市场、节日市场、食品市场、旅游市场等的监管力度。深入开展打假、打私、反不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规范广告市场,维护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严厉打击传销等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已经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多层次、多途径、全方位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首先,应当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法规培训和考核奖惩制度。对领导干部、普通执法人员,上级领导部门、基层执法部门要区别情况,在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上,各有侧重。对领导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注重法律规则、法理研究等方面的培训,主要通过立法实践、法学研讨、调查研究等方式,不断强化和提高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能力。对基层执法部门和一般执法人员则要注重执法实践、具体业务技能的培训。主要通过案例示范、执法过程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适用,观摩交流等方式进行,并强化具体业务知识和技能的考试考核。
其次,定期不定期开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制教育。培训内容上侧重市场经济法律知识,正反案例剖析等;培训方式上采用集中举办讲座、广播、板报、知识竞赛、选先评优等多种方式,将学法、用法、守法有机结合起来,为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运行打下坚实的外部基础。
最后,广泛开展对群众的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培训内容上侧重现行基本法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知识,送法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适时将法律宣讲、咨询、维权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大众的参与意识、法制意识,提高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构筑起社会主义法制经济的广泛防线。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模式,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管理也是服务,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行为,提倡服务决不意味着放弃管理。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己任,当仁不让。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在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努力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管理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讲透法理,争取管理对象的理解、支持,自觉服从管理。正确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消费者之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切实做到依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时期下,只有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自身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法治工商的战略转变,才能全社会整体合力作用下,实现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发展。
妇女工作工作报告篇4
一年来,镇妇儿工委在县级妇儿工委的关心和指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围绕全镇中心工作,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积极认真的开展工作,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解决妇女儿童的实际问题。现将我镇年妇女儿童工作自查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党委、政府定期研究妇女儿童工作,听取工作汇报,提出任务要求,并帮助解决妇儿工委实际困难和问题。
2、妇女儿童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年终目标管理。
3、认真落实全国、省、市、县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
4、全年定期召开妇儿工委全委会4次,妇儿工委领导定期开展工作督导。
二、自身建设
1、加强妇儿工委领导班子建设,及时调整、充实妇儿工委组成人员和联络员队伍。
2、妇儿工委办公室有1名专兼职干部,待遇落实,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妇儿工委和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作制度健全。
4、全年开展妇儿工委业务培训3次。
三、工作目标
1、制定本地—20xx年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和任务分解书,目标责任落实到位。
2、妇儿工委年度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档案资料规范、齐全。
3、建立“社区(乡村)妇女儿童之家”示范点1个。
四、宣传信息
1、积极宣传“两纲”和妇女儿童工作。
2、认真开展妇女儿童工作调查研究,完成调研报告1篇。
3、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动态12条。
根据工作要求,我镇妇儿工委圆满完成任务,年度妇儿工委自查评分为100分。
妇女工作工作报告篇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了解当前形势下不同层面妇女思想状况,探索创新开展妇女思想引导工作的有效途径,团结带领广大妇女听党话、跟党走,在“四个全面”建设进程中贡献巾帼力量。8月中旬,盐津县妇联联合县委党校,重点对盐井镇、滩头乡、普洱镇以及及滩头玉屏社区、普洱镇小河社区等地开展实地走访、座谈、问卷调查,听取汇报、收集资料、实地查看,对当前盐津县妇女思想状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对新时期创新开展盐津妇女思想引导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思考,现将此次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盐津妇女思想现状
盐津县妇联组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部门的支持协作下,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确立“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的工作定位,广宣传,重教育;抓典型,树形象;办培训,提素质;应民意,助维权;搞活动,促和谐;给帮扶,送温暖;近交流,融情感。不断加强妇女思想引导工作,较好地推动妇女积极地为家庭建设及盐津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但是,受山区地理条件及经济发展的制约,全县妇女当前的思想状况呈现参差不齐。
(一)积极方面
1、广大妇女积极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广大妇女对国家大事、社会热点问题的了解需求更高,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的要求也更高。85%妇女由于受电视、手机、网络等媒体的影响,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有一定的了解,随着盐津脱贫攻坚工作的逐步深入以及各项农村惠民政策的宣传落实,如农村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贫困家庭救助,贫困妇女法律援助等。因此,95%以上的妇女对国家当前的各项政策特别是农村政策是十分理解和拥护的,一部分妇女感慨:“现在党的政策好,我们的日子好过了”。
2、广大妇女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妇女的思想观念紧跟时代步伐,学习也不断跟进,吃苦耐劳,自强不息,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热情也在高涨。农村大批妇女正在投身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中。一些社区妇女自主创业,经营剪纸艺术、跑客运、搞美容美发、养生、餐饮、种植养殖等等,甚至将它们作为终身职业追求。各村至少有5名以上妇女带头搞养殖、种植,部分村(社区)整村妇女都在发展养殖业和种植业。村妇代会主席谈到:“多数农村妇女做事细腻,搞养殖、种植细心管护。许多男人不愿意从事这样的劳作,宁愿外出务工。”广大妇女们正以“四自”精神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盐津涌现出了一批致富女带头人,如豆沙镇金丽剪纸、柿子镇三河朱贤凤半边红李子、滩头乡肖恒锦养羊基地、落雁乡罗云群乌骨鸡养殖大户,等等。
3、农村妇女参与文化活动的意愿日趋强烈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妇女的劳动强度减小,她们更加重视丰富自己的业余生活,也希望通过一些文化活动强身健体、愉悦心情,提高生活质量。广大妇女群众依“托妇女之家”、“妇女儿童家园”、“互助会”等阵地开展宣传培训、文体表演等活动。全县60%以上(村)社区有广场舞健身队,妇女群众性文艺团体90余支。但各乡镇发展不平衡,有的村(社)拥有多支文艺表演队,部分村(社)受场地、资金制约,没有健身场所,群众性文体活动比较匮乏,她们渴望得到各级组织的支持。
4、农村妇女受教育的愿望增强
新时期妇女思想活动的独立性、开放性和多元性明显增强。农村妇女不满足现有的学习状况和知识水平,而一分部女性的学习途径,只能通过电视、手机进行,她们希望能开阔视野,更新观念,系统地掌握1至2门农村实用技术,或知晓一定的法律常识等等。她们在生活相对稳定富足的条件下,希望有更多的机会提高自身各方面素质。广大妇女希望各级各部门能组织一些适合妇女的各类培训,让更多的农村妇女有外出学习的机会,多为妇女提供发展平台。
(二)存在问题
1、党委政府重视妇女思想引导工作的责任意识有待加强
在创新妇女思想引导工作中,地方党委政府在妇女儿童发展的实际工作中,存在“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普遍现象,淡薄妇女对家庭、社会的稳定及经济建设的关键作用。因此,在妇女思想引导工作中,经费受限制,甚至微乎其微,拟定议事议程的妇女建设往往被其它事物充斥的状况比比皆是,缺乏积极性、灵活性。村级“妇女之家”建立后没有活动资金,缺乏管理,多数处于瘫痪状态。
2、农村公立幼儿园的建立建设亟待增加
在妇女思想引导工作中,孩子的发展是妇女最关心的问题,也是社会发展不可小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座谈中,妇女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现在二胎政策出台后,公立幼儿园的建立却太少,就拿盐井镇来说,一个大镇,没有一所公立幼儿园,仅仅依靠县城2个幼儿园,根本不能满足孩子入园需求。入园难是目前的大难题。我们农村家庭也希望孩子入园的愿望在不断增强,都希望就近就地能让孩子入园。希望党委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加速建设建立农村公立幼儿园”。目前,全县39.6万人口,只有11所公办幼儿园,9所民办幼儿园,严重的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3、赌博、喝酒等陋习存在于妇女群众中
走访中,一些村临街门面麻将桌就有几十张,年轻的留守妇女赌瘾很大。还有一部分妇女在集镇租房带孩子上学,但在孩子上学期间,由于没事可干,一些留守妇女长期痴迷于玩麻将,从而疏忽对孩子的管理,导致一部分家庭支离破碎。还有另一种现象,在滩头乡生基苗族聚居村,由于那里的茶叶产业萧条,苗绣产品没有销路,许多年轻男人外出务工,留守妇女们闲暇无事,就约上三五个聚在一起喝酒聊天,有的妇女经常喝醉,不注重言行举止,有伤风化,给家庭带来负面影响;有的在受到婆母的责斥和丈夫的暴力后,选择一走了之,给孩子带来更深的痛苦。
4、全县农村妇女“小婚”现象较严重
由于男女比例失调,部分农村女性在义务教育期间,就有人家来提亲,在达不到结婚年龄的情况下,一些女孩受物质诱惑,贪图享受,就到男方家生活,在未办理结婚证期间生育了孩子,随后受地方经济制约和打工热潮的影响以及外界诱惑或丈夫家庭暴力后,选择分手或扔下孩子不管,孩子又成了农村新的留守群体。调查中了解到,全县农村“小婚”现象达70%以上。
5、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思想繁衍,妇女健康安全堪忧。
少数农村女性小学毕业、初中毕业,更有甚者,小学未毕业就外出务工,由于受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苦活不愿干,轻活又不来钱,部分女性把“四自”精神抛诸脑后,随波逐流,自甘堕落。也有部分女性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成为受害者。从20**年全县艾滋病检测看,农村妇女患艾滋病呈上升趋势,农村妇女身体健康堪忧,危及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二、对策建议
(一)党委政府应加大妇女思想引导工作的重视、关心、支持力度
1、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对妇女思想引导工作的责任意识。
20**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指出:“要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这关系到家庭和睦,关系到下一代健康成长。”妇女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农村妇女更是农业发展的主力军,也是家庭教育和“村容整洁”的推动者,“乡村文明”建设的主要创造者。为此,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将妇女思想引导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综合考核内容,推动党委政府对妇女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兑现奖惩制度等。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将女性参政议政纳入制度管理,让妇女也有话语权。同时,将农村妇女的“小婚”现象和“乡风文明”建设纳入地方政府的日常工作来管理。
2、在妇女发展的资金上给予保障
每年给基层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切实做到“有人干事、有阵地做事、有钱办事”。从而确保基层妇女组织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建立相应基层妇女组织管理制度,保证妇女的活动载体不断创新,内容更充实,帮扶更实在,评比能激励。整合社会资源,将农业、科协、产业办、教育、卫生等部门对农村培训经费纳入妇女发展计划中。争取上级各部门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完成“十三五”全县新建45所村级点公立幼儿园建设规划进程,才能满足社会需求。
3、妇女在创业中适当给予政策倾斜
对有一定发展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的妇女,制定相应的扶持、激励政策,给予技术与资金的支持,便于让她们在产业发展中大显身手。继续稳步扩大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发展实际,对确实有实力的妇女在创业过程中给予优惠贷款政策。对涌现出的“女能人”、致富女带头人,政府实行声势较大的表彰活动、优先选派培训学习政策,发挥典型带动作用。
4、关心、关爱弱势群体及特殊家庭
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大幅增长,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数量也不断增加,随之也带来一系列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关心、帮助弱势群体既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只有大家一起来关心弱势群体,才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才能促进社会的不断进步。各级各部门应始终把关心关爱妇女儿童的健康、教育和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探索,努力创新,摸索出一条关爱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以及残疾、智障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新路子,建立帮扶机制,形成帮扶合力,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天地,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二)发挥妇联组织示范引领作用
妇联组织在妇女思想引导工作中,要努力创新载体,拓宽渠道,争取支持,贴近妇女发展实际,在提升妇女素质和文明程度上彰显作为,限度激发妇女的创造活力与参与热情。
1、加强自身建设
继续践行“三严三实”学习教育实践活动,在“学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中找差距,不断增强党员爱岗敬业、服务群众的信心和决心。强化加强组织内部学习,提升妇女思想引导工作能力。进一步拓展妇联组织网络,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妇委会,乡镇配齐妇联主席,农村基层妇代会,社区妇代会,非公经济妇委会,增加省、市、县“妇女之家”。
2、引导妇女群众提升素质。
妇联组织要积极实施“女性素质工程”和“科技致富工程”,经常开展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培训工作、“科技、文化、卫生、法律四下乡”活动,限度地把妇女吸引到提高科技文化素质中来。把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与节约型社会建设、文明乡(镇)村(社区)创建与美丽乡村建设等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家庭弘扬文明、健康、科学、和谐的生活方式,继续开展“好婆媳”、“好家长”、“好村民”、“和谐家庭”、“平安家庭”、“书香之家”等,多种形式的文明户创建活动。通过评选先进,引导妇女群众改造村容村貌、关心文化教育、自觉移风易俗、维护社会秩序。
3、引导妇女群众创新创业
按照盐津县妇联“巾帼成才助推精准扶贫实施计划”,大力开展“妇女自主大创业”活动。培养一批巾帼创业带头人、创建“妇字号”基地以及妇女领办的专业合作社。深入开展“巾帼建功”活动,针对农村妇女,重点围绕美丽乡村建设主题,扶持种植业、养殖业的发展。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女性,重点围绕优化发展环境主题,积极引导妇女群众摒弃思想慵懒、工作懈怠的观念,进一步增强争先进、创造一流的思想意识,干好本职工作。
4、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特别是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教育。
从家庭、学校、社会抓起,让妇女树立洁身自爱,有高尚品德。积极在机关、农村、学校定期开展美德教育讲座,继续开展“寻找最美家庭”、“五好文明家庭”,“美在家庭”、“美德女职工、“美德女生”等活动,大张旗鼓的对那些具有优良中华传统美德的妇女进行表彰,树立正气,弘扬传统文化精神。
5、加大妇女维权力度。
开设法律知识讲座,宣传普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法律法规。同时拓宽妇女维权渠道,广大妇女儿童可以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地了解到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难题,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新的平台,延伸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手臂。
妇女工作工作报告篇6
(一)维护婚姻家庭权利方面。
夫妻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有共同维护家庭婚姻的权利,有共同享有夫妻财产的权利,有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但是在农村还有很多不和谐的现象发生。
1、女性婚姻自由受到限制。根据调查,年龄在40岁以上的妇女(32名)中有76%的妇女婚姻是由父母干涉,甚至有的是由父母包办的.,年龄层次越高,文化层次越低,婚姻自由度越受限制。但从调查中我们也很欣慰的发现,年龄在40岁以下的妇女这个比例明显降低,大多数人认为虽然有父母的参与,但是婚姻还是由自己的选择。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法的宣传力度的加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妇女婚姻自由权利将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2、婚姻保障权利受到限制。调查结果显示,有80%以上的农村妇女认为离婚是件很丢人的事情,在访谈中发现,有些农村家庭中丈夫在本村与别妇女私通,或者在外地打工成立第二个家庭,对此,她们很多人选择默默承受而不会选择离婚。原因是因为受到传统“男尊女卑”的思想禁锢,离婚使得很多农村妇女生活窘迫,很多妇女离婚以后没有安身的地方,也没有生活来源,即使回娘家也会受到嘲笑、漠视,再改嫁也会遭遇白眼和嘲弄。
3、家庭暴力时有发生。我们某某某镇老虎峪村是某某某市的零家庭暴力示范村,依托这个平台,多次进行普法教育及反家庭暴力宣传,本镇妇女由其是老虎峪村妇女对家庭暴力的认识程度普遍提高,通过问卷调查,发现有90%以上的农村妇女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已经不再像以往一样认为家庭暴力是自己所理应承受的。但仍然有36%的妇女不同程度上遭受过丈夫的殴打和谩骂,40岁以上的妇女尤为明显。在访谈中当问及遭受家庭暴力时如何选择保护自己时,大多数妇女选择回娘家向亲人诉苦,只有14%的妇女选择找到村级组织或者向基层妇联寻求帮助。只有5%的人选择到有关部门寻求法律保护。这表明虽然很多妇女知道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需要为自己寻求保护,实际上当暴力真正发生在自己身上时,很多妇女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丈夫的行为不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把夫权看得很重要,而这种维护丈夫“违法”的行为,往往会助长丈夫暴力的气焰。
(二)家庭事务管理权利得不到保障。
在年龄在40岁以下的农村妇女中被问及在家庭中谁管理财务权利时,有84.5%人选择由自己掌握财产权利,在40岁以上的妇女中有57.8%选择自己掌管家中的财务大权。这说明随着年龄层次的降低,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有所改善。但当问及家庭重要事情由谁做主时,答案却不禁让人意外,有57%的妇女认为应该由夫妻共同协商,但事实上在40岁以上的妇女中只有39%的妇女选择在家务管理权利上自己有说话的权利。很多妇女认为家庭事务基本上都是丈夫说了算,认为女人只需要负责管理好家庭吃饭问题、带好孩子就可以了,其他的事情不需要去操心。
(三)妇女受教育权利需进一步提高。
自国家提倡九年义务教育以来,农村女孩受教育权利状况得到很大的提高和改善,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现在很多女青年仍然受不到很好的教育,很早就被家长劝说外出打工,很早就结婚生子。调查显示,62名农村妇女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3名,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95%,还有2个为文盲或半文盲,而年龄层次越低,受教育程度越高。平均结婚年龄在22.6岁,文化层次越低,结婚年龄越轻。当问及为什么不继续上学的时候,很多妇女认为女孩上学没什么用,将来总是要嫁人生孩子的。但当再问及将来如何对待自己孩子的教育时,40岁以下的妇女普遍认为,男女受教育权利是平等的,女孩也要上学,她们就是吃了太多没文化的苦,这一信息表明,现在农村妇女对于女孩受教育应该加强的意识已经得到明显改善。
(四)基层妇女参与民主管理权利有待进一步提升。
某某某镇全镇总人口3.2万,农村妇女人口1.1万人,16-60周岁农村妇女人口0.8万。全镇只有11名妇女参与基层民主建设,其中有一名担任村支部书记。镇机关共有在职人员79人,而其中女干部人数仅仅为14人。同时我们也看到还有大多数农村妇女认为女人不应该参与基层管理,认为那是男人的事情,调查结果显示80%的群众认为女干部的工作能力不及男干部。
妇女工作工作报告篇7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妇女不仅占农村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为**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不仅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而且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建设美好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从2013年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市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市重返第一方阵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一、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
**市下辖924个行政村,其中制订村规民约的占%。在所有制订村规民约的村中,2000年以后制订的占%,其中2010年以后制订村规民约的占49%。制订村规民约的部分村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2年以来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而进行,增添内容主要为环境卫生方面。%的村近年来没有对村规民约中妇女权益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订。未制订村规民约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因村委会换届、保管不当等原因,现在失去了村规民约。
通过调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条,多的几十条。少数村内容简单,只是针对某一个方面,比如针对消防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覆盖社会治安、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其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无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有的还细化为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共同承担计划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性别歧视、反对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女婴等条款。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调查中,%的人觉得现有的《村规民约》执行得挺好。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
民约还在美好乡村建设中发挥了规范传统伦理道德、促进邻里和睦、推进移风易俗、加快科技生产、解决农村一般性纠纷等积极作用。调研中,大多数接受调查的村干部表示随着年轻一代村民学历和文化素质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够看懂并较好的执行村规民约了,婆媳和家庭矛盾明显
减少了、崇尚科学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村规民约在潜移默化中规范了村民的行为,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观念。村规民约中倡导的行为逐渐成为村民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中禁止的事项成为村民逐渐摒弃的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及村委会都非常重视利用村规民约解决家庭问题。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义严重,且对其有暴力倾向,村规民约制定后,通过对其进行宣传和教育,其夫逐步意识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并不再施暴,因为村规民约中有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二、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100%的村干部认为村里的村规民约没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的人认为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样的福利待遇,并且完全平等。村规民约在维护妇女权益问题上能够坚
持男女平等原则,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但从调查结果综合来看,村干部理解的男女平等局限在见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和文件资料上都没有明显性别歧视的内容,实践却并非完全如此。
1.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薄弱
从各村制订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涉及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相对单薄,仅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方面,相当一部分村没有在村规民约里对妇女权益做出保障。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19个村,其中15个村的村规民约对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还有一个村村规民约内容共18条,在第六条提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另有6村无任何关于妇女维权方面的内容。禹会区有行政村63个,制订村规民
约的有50个村。其中23个村的村规民约都在第七条提到“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概念”,5个村提到“男女平等”,4个村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1个村除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外,还对外嫁女户口管理做出规定。17个村的村规民约在6-10条左右,无涉及妇女权益的内容。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很少有体现妇女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
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护的内容,这些缺失内容恰恰是农村妇女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
2.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
在结婚后户口迁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迁出户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调查中70%村都实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后,必须将户口迁到本村才能获得本村村民资格并享受村民待遇;%的村不考虑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后,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将被收回;%的村实行没有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不享受本村拆迁补偿款分配。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村都不用预留机动地给新增人口分地,村里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即使娘家所在村集体不收回其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系以家庭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分割等原因,也只能由娘家人继续耕种。同样,农村妇女一旦离婚便将户口迁至娘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
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为村机动地,或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后,其前夫所在村集体便会以前妻和后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收回离婚女的承包地或直接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使用。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因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子女,一方面导致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的分配权等无法实现。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往往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及相应其他权益,是土地权益最容
易受到侵害的群体。这部分内容在村规民约中很少提及到,这说明文字公示的村规民约没有明显违背男女平等精神,但违背男女平等精神和损害妇女基本权益的村规民约不一定有文字记录,却在实践中长期沿袭执行。
3.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易被忽视
尽管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男女双方都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但农村地区却普遍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同时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对男扎存在误解,认为男扎对男人身体伤害大,一旦男扎以后就无法做重活;如果采取结扎的措施来避孕节育,无论男女身体一定会受影响,首先应作牺牲的是女人,避孕节育首先应该是“女人们的事”,导致许多农村妇女不顾身体状况被迫采取输卵管结扎、上环等避孕节育措施,严重损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权利。调查中了解到因女同志身体原因不宜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而被动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发现
有主动男扎现象,其实男扎比女扎要方便和简单,对于身体的影响较小,以后要想再生,复通机率比女的大。
4.留守妇女婚姻家庭问题隐患多
随着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留守妇女”群体逐渐壮大,她们忍受着与丈夫长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担。首先出于农村实际生活的需要,在农业生产的种、收、管理等环节中产生的繁重的体力劳动在男人外出打工的情况下都需要她们自己来承担。其次由于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安全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骗色劫财以后也不敢伸张,部分妇女即使在受侵犯的情况下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再次由于丈夫外出务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思想沟通以及性交流,造成感情疏远。尤其对于年轻妇女来说,性压抑已经成了她们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她们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样面临两地分居带来的一系列情感问
题,久而久之婚姻容易出现问题。一些妇女在遭受婚姻危机后,往往得不到公正适当的处理,致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因
1.对村规民约的重视程度不够
调查中从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多村内容完全相同,脱离本村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市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村民利益冲突少,部分村民对于村规民约漠不关心。加之,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长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关注村规民约的村民很少。除了村委会制定,无论是全体村民参与制定,或是全体村民代表参与制定,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参与制定,还是村委会制定后征求村民意见后通过的,调查显示村规民约的制订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会和村民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经验,在上级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比如蚌
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20个村,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与格式雷同,其中19个村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禹会区辖区有行政村共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32个村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
2.部分基层干群观念滞后,法律意识不强
通过统计显示,接受问卷调查的村干部高中以下学历占85%。农村基层干部大多学历低,法律知识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村干部和村民遇事,喜欢用传统习惯的方法解决问题,很少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往往以“合
理”代替“合法”。一方面,在农村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采取的宣传手段单一,没有有效利用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
策宣传,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没有达成共识,没有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束缚,男女平等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但是没有入脑入心。无论是真正由村民决议的还是由领导包办的“村规民约”中的传统文化糟粕往往挥之不去。“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封建思想在农村具有深厚的影响,并成为利用村规民约损害弱势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导致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往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还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而不积极争取,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男女平等权利。
3.农村妇女参政议政能力有待提高
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参政议政意识差,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意识不
强。**市目前现任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比例偏低,只有%。女性参政的比例低,参政意识弱,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不够畅通,保证不了农村妇女在农村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弱势妇女的权益更难以得到维护。相对于其他村民,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处于弱势,村里的男性和媳妇是一个更大的利益集团,如果要给弱势妇女群体分配土地权益,就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既得利益,于是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关村规民约时,女性代表比例低,弱势妇女代表更低。由于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局限性,村规民约往往反映的不是全体村民,而是一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的呼声难以得到反映,导致弱势妇女不能平等享受权利。
4.相关法律可操作性欠缺
对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保护,各类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妇女权益
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而《农村土地
承包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
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些规定,对结婚、离婚和丧偶的女性而言,无疑具有保障意义。从调查的情况看,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内容还比较笼统,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仍有欠缺。许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流动性,使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法律规范并未得到充分贯彻实施。当女性婚姻状态发生变化时,原居住地的发包方就以女性在新居住地可获得承包地为由收回原承包地,而新居住地也以女性在原居住地应有承包地为由拒绝为女性提供承包土地,这就致使女性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无法承包土地。
5.对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
从收集上来的村规民约看,除了少数几个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外,绝大多数村规民约没有明确违约责任。遇到村民不执行或违反“村规民约”时,村级组织用教育、规劝和道德谴责多,用其他手段少或没有手段,对村民作用有限。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村民会议的表决原则是“多数决”原则。调查中%的村取消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群体有关权益的决定,是通过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在村民代表共同利益的驱使和地少人多的情况下,少数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需报镇人民政府备案。这本身就是一个监督机制,而实际中,有些村目前还没有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乡镇干部对村规民约制定实施情况还不完全掌握,无法对其进行监督。有些村对村规民约的宣传不到位,村规民约只不过是应付??
查或做给人看的花架子,村民不了解其内容,根本就没有发挥作用,致使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当女性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应当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由于农村女性不善于甚至不习惯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加之女性对男性主导地位的习惯和认同,致使侵犯女性土地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与遏制,使侵犯女性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成为习惯。
三、对开展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建议
加大宣传和
培训力度,增强男女平等意识
加大对全社会、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力度,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增加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基本国策等课程的培训,有效提高
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使之一方面能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时增强性别意识,能自觉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组织基层干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之知法、懂法、带头用法。各级乡镇政府应充分认识村规民约在村民实现自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克服过分强调村民自治的偏见,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
宣传、文化、司法、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报纸、广播、墙报、“送法进村”、普法培训班、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在各基层组织广泛深入地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村规民约》和其他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把高层意识逐步
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和依法建章立约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共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氛围。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改变以村规代替法规的现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妇女在农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能懂得向有关组织求助,懂得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媒体手段来维权,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从而根本上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在美好建设系列培训中增加男女平等、妇女发展等相关内容,使男女平等成为村民的自觉观念,使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成为农村新时尚。把宣传、落实“村规民约”与加强农民社会
公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融入农村日常生活。通过定期宣传、创建评比等系列活动和措施,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使村民信守村规民约,实现村民自主共建。
提高妇女在村务管理中的参政水平
当前村级事务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各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农村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给予妇女更多的经济、政治、社会参与机会。**市《2011-2020妇女发展纲要》中,明确要求到2015年,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达到7%比例,以增强女性在决策层的话语权。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民代表大会
女代表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组成人员的1/3以上,增强维护妇女权益的可操作性。在村务管理和决策中,要采取有利于促
进女性参政的性别保障措施和民主竞争机制,保证妇女在村务重大事项管理中的参与决策权,特别是与弱势妇女切身权益相关的土地承包权调整与分配等事项,一定要有足够数量的弱势妇女参与方案的讨论和决策,让妇女有充分的参与权和表决权,畅通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
建立并完善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体系
为了增强该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使保障妇女土地权利的法律具体化。各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青年、“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居嫁农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详细规
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或婚姻状况改变后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利以及不同情况下享有权利的原则。对男到女方落户和女到男家落户的,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如果户籍尚未迁移的,应动员其将户籍关系迁入现居住地。对妇女出嫁后与男方共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而户籍又未迁的,应保留其承包地。其所生子女随父母申报登记农业户口的,应享受同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对于离婚或丧偶妇女及其所领养子女,户籍关系未迁移出的,应保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离婚或丧偶妇女返回娘家或再婚,均户随人走,应享受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对于纯女户或独生女户,有男方到女方落户,赡养父母的,应给予土地承包权。法律政策要正视性别差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偏向农村弱势妇女。例如,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可以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
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尽快确立出台“出嫁女”、丧偶妇女、“农嫁非”、离婚妇女等在原村组织的村民资格,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村规民约的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要充分发扬民主,从实际出发。村规民约是每个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从村民中来,到村民中去,才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真正反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调动村民参加自治的积极性,自觉自愿地遵守执行,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民约”。建议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一般应该经过五个步骤。第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发展和建设密切相关的问
题,通过调查研
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规定的内容,确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规民约。第二,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发动村民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并集中上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意见,拟定出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稿,再发给村民征求意见。第三,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在审议讨论过程中,要根据村民的讨论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然后交付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对一些分歧比较大的问题,可以暂不规定,待成熟之后再补充完善。第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通过后,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可以印发各家各户;也可以张贴公布。第五,按照规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接受监督。
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
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土地权益处置的决定进行彻底清理,对未付诸文字部分的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针对“村规民约”实施中部分弱势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由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维护农村土地妇女权益的专项检查,废除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隐形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增加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和内容,落实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各项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剥夺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针对“村规民约”执行难的问题,除在“村规民约”中明确提出违约责任,如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责任通报、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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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收益分配和优惠待遇等外,还要建立和完善执行的组织协调机制,在村委会的领导下由村民代表组成执行机构,对违约责任人执行违约处罚,并张榜公布,以强化“村规民约”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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